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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余勇等20人劳动合同的决定

信息来源: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9-01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余勇等20人劳动合同的决定

余勇等 20 人(详见附件)原系我司翠屏山煤矿、龙潭煤矿一线采掘员工。在 2026 年 7 月期间,上述人员均未履行手续自行离岗,无故连续旷工达七天后,经矿井劳工部门电话通知仍未返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根据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闽煤电劳〔2025〕72 号)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余勇等 20 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规定,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试用期三个月外的其他人员在接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至入职的体检机构进行离岗体检,则视同自行放弃向公司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劳资关系、工伤、职业病等权利。

特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通过仲裁及诉讼法定程序解决。

附件: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自行离职职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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